中国著作权观念与标志性范畴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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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俊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新华文摘》2023年第21期158-158,共1页

摘  要:在《当代法学》2023年第4期撰文认为,著作权的核心并不在法律之内,而是根植于法律之外,并且很大程度上扎根于无意识的社会和文化实践当中。著作权法律只不过是将这些无意识的社会文化关系提炼并表述出来,而提炼和表述的工具则是凝含着普遍价值观念的“著作”“作者”等标识性范畴。中国著作权观念与标识性范畴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就已经基本形成。最初为回避“作”“述”之别而创设的“著作”的概念。

关 键 词:著作权法律 当代法学 标识性 著作权观念 魏晋南北朝时期 无意识 标志性 价值观念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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