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获得判决支持之后如何保证受损的公益得到有效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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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腾 

机构地区:[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法治》2023年第21期53-53,共1页

摘  要:答疑解惑,由于实践中行政机关的履职标准与公益诉讼要求存在差距。行政机关将查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已经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视作履职完毕,检察机关主要是将损害公益行为是否停止、受损的公益是否得到有效修复作为判断标准,而后者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宗旨。因此如何在诉后明确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是维护公益的最后一步。检察机关不仅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作为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在诉后也仍需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履职。

关 键 词:行政公益诉讼 监督行政机关 检察机关 行政处罚 提起诉讼 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 诉后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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