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请求主体问题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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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晓云[1] 

机构地区:[1]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安徽滁州233100

出  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48-54,共7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  金:安徽科技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编号:FZ220167);安徽科技学院引进人才项目(编号:RWWD2019016)。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实践。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请求主体是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而请求权是基础权利能够保护其所代表的利益的能力所在,是基础权利法力的体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理论解释了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请求权基础。但在实践中,该制度存在履职标准不明,影响损害赔偿效率的问题。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请求主体的顺序应依照“行政执法优先、司法补充”的原则和“政府—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公民”层级递进的索赔主体结构,对多元救济机制进行科学合理的统筹安排与优化适用,有利于最大激发社会保护环境活力,降低司法保护的外部损耗。

关 键 词:生态环境损害 请求权基础 索赔主体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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