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工程审计中的“公共利益”——以新修订的审计法第23条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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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彰[1,2] 段雨晴 

机构地区:[1]南京审计大学 [2]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四研究所,211815

出  处:《中国内部审计》2023年第11期74-79,共6页Internal Auditing in China

基  金:江苏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审计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作用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2ZXYB009)。

摘  要:新修订的审计法第23条后段关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规定弥补了公共工程审计长期以来的不足,该条文规范的对象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未来可通过例示性规定的方式明确条文后段可适用的情形,同时由于公共利益概念在内容和对象上的不确定性,无法对其作出能被普遍接受的客观定义,但仍然可以认知其实质内涵。所谓公共工程审计中的“公共利益”就是指存在于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领域,对于不特定的群体有符合价值判断上的积极效果。当建设工程项目符合这一标准时,新修订的审计法第23条后段才有得以适用的可能。

关 键 词:公共利益 公共工程审计 不确定法律概念 

分 类 号:D922.2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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