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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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财政部税务总局

出  处:《交通财会》2023年第10期92-93,共2页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摘  要:2023年9月22日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实施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关 键 词:房屋权属 契税政策 事业单位改制 非公司制企业 企业改制 税务总局 整体改制 企业投资主体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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