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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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财政部税务总局

出  处:《交通财会》2023年第10期94-95,共2页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摘  要:2023年9月22日 为继续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关 键 词: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公交站场 客运站场 停车场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 站前广场 公共交通发展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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