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占有公司财产是否成立职务侵占罪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谢俊豪 

机构地区:[1]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23年第9期59-59,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基本案情。威达公司1998年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492万元,全部资产即罗山大酒店的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公司登记股东为李某和丁某,李某出资比例为61%,丁某出资比例为39%。2002年,威达公司因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5月,丁某出具一份书面证明,称“威达公司已于2002年注销,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已全部转让给李某”,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次月,李某到相关部门以威达公司在工商部门注销为由,将威达公司前述酒店产权和地产转到其个人名下。

关 键 词:一人公司 职务侵占罪 全部转让 出资比例 工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 土地使用权 书面证明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