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受益人故意致害行为的立法疏漏及修法建议——以《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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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帅瑜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与精算系

出  处:《上海保险》2023年第9期54-59,共6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摘  要:一、引言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前提(凌晨,2012)。有别于财产保险合同标的是物体或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生命相对于物体和责任来说有更大的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寿险合同具有相对较强的杠杆性,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面临诸多不可控的因素,其中,由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带来的道德风险是需要防范的重灾区。

关 键 词: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 受益人 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 《保险法》 立法疏漏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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