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船饲养或携带动物损害责任刍议——郑某与某设备租赁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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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胜顺 钱兵兵 

机构地区:[1]宁波海事法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23年第11期32-36,共5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对于从事国内沿海运输或作业船舶的随船饲养或携带动物损害责任,在目前无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类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际航行船舶的规定,并根据举轻明重的原理对法律适用进行解释。随船饲养或携带动物损害,应根据动物饲养或管理及船舶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饲养人、管理人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侵权责任。随船饲养或携带动物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关 键 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船舶侵权 船舶优先权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D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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