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袋集装箱运输中承托双方的责任认定——液袋集装箱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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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慧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23年第11期37-42,共6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干货集装箱的液袋运输,即在干货集装箱内采用覆膜方式包装,并将液体货物导入集装箱,属托运人突破集装箱固有用途的使用行为,较之以往的运输方式存在更高的泄漏风险。当集装箱内固有铁钉造成液体泄漏时,应考虑以下因素:托运人对液袋包装方式未尽告知义务,不应对承运人课以高于普通集装箱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未行使更换集装箱的选择权,应视为其接受承运人交付集装箱的行为;托运人的委托人自行铅封装运货物,承运人不需对集装箱的内部问题负责;若托运人本身为货运公司,明知案涉运输包装而未告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 键 词:集装箱 货运公司 液体货物 液体泄漏 告知义务 托运人 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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