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口商应建立食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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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阳丽平 郑伟东 

机构地区:[1]黄埔海关

出  处:《中国海关》2023年第10期69-69,共1页

摘  要:基本情况2022年4月,海关对某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发现,在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期间,该企业共有6份报关单项下进口的葡萄酒没有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海关向该企业下发《核查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就上述问题限期整改。此后,综合考虑当事企业已在限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等情况,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关 键 词:销售记录 报关单 实地核查 食品进口 《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进口商 整改 

分 类 号:F75[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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