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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23年第4期52-61,共10页Journal of Tianshui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2022年度甘肃省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专项课题“唐代对民间借贷的国家规制及其历史经验:基于50件敦煌出土借贷契约的分析”(22ZC50);甘肃省民族法制文化研究所2022年度研究课题“法律社会史视野下敦煌出土唐宋借贷契约整理研究”(GSFYSKT2022-02)阶段性成果。
摘 要:传统契约是古代社会保障民间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唐末、五代、宋初时期敦煌的借贷契约与买卖契约所呈现的担保责任制度体现了当时“官依政法,民从私契”的民间契约自治与国家合理规制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敦煌契约文书担保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敦煌借贷契约的担保形式有四种:一是债务人质典动产或不动产。二是债权人在债务人负债不还的情况下牵掣其家资杂物牛畜。三是保人代偿,即唐《杂令》中所规定的“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四是役身折酬,即以劳务抵债担保,在债务人“家资已尽,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拘禁债务人本人及其户内男口,以债务人或其家内男子的劳务代偿债务。敦煌契约文书担保责任制度由当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所决定,体现了自然经济、家族主义及熟人社会的历史特色。敦煌契约文书担保责任制度所蕴含的“私契自治”“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互补充”等传统法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与现代价值。深入研究敦煌契约担保责任等传统契约法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问题,有助于促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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