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一栋 WANG Yidong
机构地区:[1]广州商学院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研究院,广东广州510700
出 处:《武陵学刊》2023年第6期67-76,共10页Journal of Wuli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可持续发展及判例法引导下的新一代投资条约法的变革及对策问题研究”(21AFX024)。
摘 要:国内法与国际法规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准据法选择之争”始终存在。《华盛顿公约》第42(1)条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本款拟定的背景以及东道国对外资管控的客观事实,反映出这种条文上的优先安排具有适用上的合理性;同时,本款对国际法规则外延的宽松性规定同样暗含了《公约》对国际法规则鼓励适用的宗旨。本款中意思自治条款与立法旨趣表明,《公约》旨在创设一种“去国籍化”“去狭隘利益化”的准据法选择标准,并促使当事人和仲裁庭对准据法的选择回归规则理性,即准据法应当在案件适用上具有适当性,在规则选取上具有准确性,在法理论述上具有充分性。即使拟选定的准据法存在体系的漏洞和效力的瑕疵,也依旧为《公约》和仲裁庭所认可。准据法的国籍要素、适用广度与法律位阶等问题,亦不作为影响准据法选择的关键要素。
关 键 词:国际投资仲裁 法律适用规则 《华盛顿公约》第42(1)条 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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