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地名商标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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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丹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华商标》2023年第10期13-14,共2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该条款仅限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而从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实践来看,对以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的“镇名”“村名”甚至“街道名称”申请商标的审查,也日趋严格。

关 键 词:国家知识产权局 行政区划 地名商标 《商标法》 街道名称 审查实践 县级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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