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宗教团体或个人将“宗教元素”用作商业标识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第12548644A号“布达拉POTAL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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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会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七处

出  处:《中华商标》2023年第10期22-23,共2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基本案情申请人: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管理处被申请人:西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羊毛质量评估;质量检测;纺织品测试;书画刻印艺术设计;笔迹分析(笔迹学)。”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布达拉宫”是中国首批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单位,也是世界十大土木建筑之一。被申请人并非“布达拉宫”管理主体,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关 键 词:被申请人 商业标识 笔迹学 相关公众 布达拉宫 宗教团体 笔迹分析 羊毛质量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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