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适用——第13571777号“东来顺”商标无效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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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思[1]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四处

出  处:《中华商标》2023年第10期24-25,共2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基本案情争议商标:东来顺第13571777号“东来顺”商标(本案争议商标)由刘玉志(本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管道接头垫圈;塑料管;塑料板;非包装用塑料膜;农业用塑料膜;农用地膜;非金属软管;绝缘材料”商品上。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关 键 词:被申请人 塑料膜 管道接头 无效宣告请求 金属软管 农用地膜 塑料板 注册申请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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