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案件中认定破产清算构成正当理由的考量因素  

Consideration Factors of Determining Bankruptcy Liquidation as A Legitimate Reason in Cases about Revoked Trademark that has not been Used for Three Consecutive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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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晓玉 

机构地区:[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23年第10期33-36,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我国的商标制度是核准注册制,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本质的要求。商标注册人在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是否对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能否使商标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有赖于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下称商标撤三)制度就是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之一。

关 键 词:商标注册人 商标使用 商标制度 考量因素 注册商标专用权 破产清算 注册制 正当理由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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