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显著性认定的时间问题研究  被引量:1

Study on the Time Issue of Trademark Distinctiveness Recogn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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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佳怡 

机构地区:[1]重庆交通大学

出  处:《中华商标》2023年第10期65-68,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一)“金骏眉”商标纠纷案的始末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下称正山茶叶公司)2007年3月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金骏眉”茶叶商标。在原商评委二次裁定该商标并予以公告时,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下称桐木茶叶公司)认为“金骏眉”系属一种红茶的通用名称,不应获得注册,自此二者开始了长达六年的商标纠纷。在最终的判决中,二审法院认为,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关 键 词:商标注册申请 二审法院 事实状态 审查判断 通用名称 茶叶有限公司 商标纠纷 桐木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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