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毁行为的司法认定——对河南高院第56号参考性案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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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肃[1] 

机构地区:[1]中原工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6期41-43,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一、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举报的商业毁行为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商业低毁的行为模式以“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改变了旧法的“虚伪事实”表述。“虚伪”和“事实”在词意上即是相互矛盾的,“事实”已是客观存在的真相,无真假之分,新法以“虚假信息”替代“虚伪事实”实现了法律的准确性。新法增加“误导性信息”在立法层面扩大了商业低毁的规制范围,降低了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概念解释的难度,体现了我国立法的现代性。

关 键 词:司法认定 概念解释 行为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虚伪事实 投诉举报 规制范围 误导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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