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重大误解所签保险协议可请求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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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志宏 

机构地区:[1]嵩县法院速裁团队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6期59-61,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建工团体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性质的雇主责任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建工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分别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具有过错的用工方和保险人主张赔偿,保险人不享有向承担侵权责任者追偿的权利。基于对“建工团体意外伤害险”性质的重大误解,与雇主签订“协议”,将向保险人主张理赔的权利让与雇主,该行为违背《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立法本旨,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返还财物。

关 键 词:重大误解 侵权责任法 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 用工方 《保险法》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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