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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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房慧颖[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23年第9期179-184,共6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预防性刑事立法及其限度研究”(项目编号:2022EFX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当下的法律制度带来了一系列颠覆性挑战,并重塑着著作权领域中成果性质认定与保护的底层逻辑。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人工智能基于算法和数据建模后自动生成的,并非人类的个性化表达,人类在此过程中的参与度极低,将其作为“作品”保护与传统著作权法理论相违背,并存在制度障碍。但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与著作权法的终极目标相吻合,且对公众福祉具有积极效应,具有实然正当性与深厚的法理根基。鉴于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与邻接权制度存在价值上的契合性,故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广义邻接权客体。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利用面临“反公地悲剧”问题,应对相关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进行适当限制,拓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合理使用边界,将其纳入法定许可范围,并缩短邻接权保护期限。作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文内容应作出相应的修改,以实现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与社会治理的平衡。

关 键 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独创性 邻接权 权利限制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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