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严重后果会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逐条解读(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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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柳芽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广东安全生产技术》2023年第10期59-59,共1页

摘  要:《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刑罚: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那么,什么是“造成严重后果”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对此进行了界定。

关 键 词:刑事案件 危害生产安全 证明文件 严重不负责任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严重后果 中介组织 并处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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