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对投保方之损害赔偿责任释论  

Construction of the Insurance Broker’s Liability for Damages to the Insured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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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亚宁 Zhao Yaning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23年第6期271-283,共13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保险法上道德风险控制机制研究”(项目号20FFXB030)的研究成果。

摘  要:《保险法》第128条规定了保险经纪人对投保方之损害赔偿责任,但较为原则和概括,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指引,而有待进一步解释续造。该条的责任基础可以为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不得为法定特别责任。在责任认定上,过错要件的内涵在于违反注意义务,并可借助注意义务的类型化予以认定;因果关系要件应以条件规则为判定标准,并应注意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贯彻公平原则。在责任承担上,责任承担对象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外,还包括保险受益人、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损害赔偿数额应当以“保险经纪人适当履行注意义务可得避免的投保方损失”为一般计算基准,并受与有过失规则的限制,但投保人仅在例外情形下负有保险单审查义务。

关 键 词:保险经纪人 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 过错 专家责任 注意义务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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