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执法实务谈农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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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志波[1] 楚伟 张萍 赵富豪 于辉[1] 

机构地区:[1]山东省农药检定所 [2]潍坊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出  处:《山东农药信息》2023年第5期9-13,共5页Shandong Pesticide News

摘  要:判断某种物质或产品是否归属农药管理范畴,是实施农药执法的基础和前提。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农药包括用于下列六类不同目的或场所:(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关 键 词:加工场所 林业产品 有害生物 农药管理 天然物质 昆虫生长 《农药管理条例》 化学合成 

分 类 号: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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