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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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财政部 [2]税务总局 [3]中央宣传部

出  处:《财会学习》2023年第33期I0001-I0001,共1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为进一步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现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 键 词:税收政策 印刷业务 财政部门 经营性资产 税收优惠政策 事业经费 房产税 文化体制改革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G124[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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