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的法益内涵及司法认定  

Connotation about Legal Interests and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Crime of Throwing Objects from H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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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久生[1] 陈思同 Xu Jiusheng;Chen Sito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31期4-9,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新罪惩治高空抛物行为。高空抛物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公共秩序由多数人构成,“不特定”不属于公共秩序的内涵。高空抛物行为侵害了由多数人构成的按照社会一般规则生活的稳定状态,进而影响公众的生活安宁感。高空抛物罪所保护的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并非对立关系,两者属于递进关系,高空抛物行为仍可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不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本罪认定的关键点在于高空抛物行为因抛掷物品的质量和垂直高度差产生的冲击力,是否足以使公众产生恐惧、紧张等不安情绪。在认定的具体标准上,应做好与行政处罚和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在体系上的衔接。

关 键 词:故意伤害罪 高空抛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修正案 公共秩序 行政处罚 司法认定 公共安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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