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的法益重释与教义限缩  

Reexplaining Legal Interests and Narrowed Interpretation of Crime of Throwing Objects from H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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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雅珠 熊亚文 Huang Yazhu;Xiong Yawen

机构地区:[1]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31期10-15,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为界,司法实践对于高空抛物刑事案件的处理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高空抛物意见》)出台以后,司法机关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基本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高空抛物罪则成为司法机关处罚高空抛物行为的一般性罪名,甚至在高空抛物刑事案件领域再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等重罪的适用空间。

关 键 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抛物 刑法修正案 故意伤害罪 刑事案件 定罪处罚 适用空间 司法机关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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