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致害情形下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形态  

Tort Liability Form of Insurance Obligor and Tortfeasor in Situation of Damage by Vehicle without Compulsory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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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邬砚 袁列彬 Wu Yan;Yuan Liebin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31期89-93,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害,在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相分离的情况下,就被侵权人不能获得交强险赔付的损失,应对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实行过错归责原则,通过甄别彼此过错的有无确定责任的承担与否。首先,应当区分该使用行为是否得到投保义务人的同意。如使用行为未得到投保义务人同意的,投保义务人无须担责,应由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再按照侵权规则承担侵权责任。如使用行为得到投保义务人同意的,需进一步区分侵权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如侵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应先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再由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按照侵权规则承担侵权责任;如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应先由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再由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按照侵权规则承担侵权责任。

关 键 词:侵权人 侵权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义务人 交强险 赔偿责任 机动车 交通事故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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