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非公有制经济规范的变迁与内涵  被引量:20

“Non-Public Economy”in the Constitution of PRC:Normative Changes and Connotation Expl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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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大元[1] Han Dayuan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6期5-22,共18页Ecupl Journal

基  金:中国人民大学重大项目“中国人权思想史”(项目号20XNLG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宪法上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从宪法规范上看,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虽然性质不同,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二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受到平等保护。基于国家的宪法义务,国家在立法、公共政策制定等不同领域,应当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落实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从新中国历史来看,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宪法视角探讨非公有制经济的演变、规范结构及实践功能,有助于凝聚社会共识,增强经济发展的预期,推进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

关 键 词:非公有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基本经济制度 民营经济 

分 类 号:F121.23[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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