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保障视角下法官证据调查裁量权的制度因应  

The Institutional Response of Judges’Discretion in Evidence Investig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cedural Safegu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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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骁 Hu Xiao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6期143-154,共12页Ecupl Journal

基  金:2023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国式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道路研究”(项目号23SKGH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贯彻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申请原则上属于当事人的权限和责任。法官仅能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范围内进行取舍,裁量决定是否实施证据调查。法官不得在尚未实施证据调查之前预判证据的价值并加以排除,否则便侵害甚至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在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不合法或者有不能确定期间的障碍、不具备必要性时,法院可通过明示或默示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证据申请。此种裁判属于诉讼指挥上的裁定,法官可以随时撤销。出于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法官不得全部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其对证据申请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受到唯一证据规则的限制。

关 键 词:证据裁定 证据预断 程序裁量 唯一证据 重要性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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