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企业留抵退税权的证成及规则再造  被引量:1

Evidence and Rule Re-engineering of Tax Credit Refund Right of Enterprises in Bankruptcy and Liqu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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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蕊[1] 闫晶 Li Rui;Yan Ji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税收经济研究》2023年第5期64-74,共11页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治化的困境与克服研究”(项目编号:21BFX1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破产清算企业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的争议源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对于留抵税额归属的差异性认知。有鉴于此,应当辨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内在逻辑,明确价值理性对于留抵税款归属的判断居于优先地位,肯认留抵税额的应然所有权人为破产清算企业,进而确认破产清算企业的留抵退税权。在增值税抵扣机制陷入运行不能的状态时,国家对于留抵税款的继续占有构成公法上的不当得利,破产清算企业可以行使公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国家返还留抵税款。因此破产清算企业的留抵退税权属于公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然而破产清算企业留抵退税的现行规则模糊不清,难以作为请求权实现的有效遵循。职是之故,有必要在充分考量退税风险的情况下,重新塑造破产清算企业留抵退税的规则条件。同时利用税收智慧平台建设,实现破产清算企业留抵退税规则安全、高效运行。

关 键 词:破产清算企业 留抵退税权 公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退税保障 

分 类 号:F812.423[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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