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解释的出罪路径:以合同诈骗罪为中心  

The Criminal Path of Substantive Interpretation:Focus on the Crime of Contract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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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强 Chen Qiang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23年第5期33-47,共15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由骗逃铁路运费案所引发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解释问题,应当坚持实质解释的立场,构建“文义解释—法益解释—目的解释”三重进路。这一实质出罪路径的构建有赖于法益概念与规范目的在立法论与解释论机能上的区分。既有的以合同秩序为主要法益、财产权为次要法益的法益观,在传统财产罪意义上将合同诈骗罪理解为“以合同方式实施的诈骗犯罪”,具有内生缺陷与自相矛盾之处,应当在市场交易逻辑下将其理解为“以诈骗手段实施的侵犯合同秩序的犯罪”,其保护法益是单一的合同秩序,即合同签订的自由与履行的效益。而本罪规范目的则应当被确定为“基于刑法谦抑原则对合同可强制履行的保障”,由此才能在理论与实践中实现对合同秩序的最大保护。

关 键 词:骗逃铁路运费案 实质出罪 规范保护目的 法益 市场交易逻辑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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