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罗云开 Luo Yunkai
机构地区:[1]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北京100710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23年第6期68-75,共8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摘 要:从货物和服务的定义、技术中性、贸易保护等视角分析,认为数字产品属于货物或属于服务,都缺乏足够的说服力,理论层面难以对数字产品进行明确归类。而在现有GATT和GATS之外制定新的贸易规则以监管数字产品,其可行性不大。因而各国可能继续在现有的贸易规则下博弈。实践中,各国大多从自身利益出发,提出数字产品的归类主张。数字产业发达、数字产品有竞争力的国家,倾向于采纳GATT框架,推动数字贸易自由化;反之,倾向于采纳GATS框架,以保护自身的数字产业。这使得多边贸易体制未能就数字产品适用哪种贸易规则达成一致意见,双边或区域合作在这一问题上达成的共识仍属有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两个典型案例也没有反映争端解决机构对于数字产品归类问题的态度。考虑到中国数字产品的竞争力不够强,中国应主张将数字产品视作服务,适用GATS。这有助于中国应对数字技术带来的潜在风险。中国可在未来的双边或区域合作中,努力推动在数字产品适用规则上达成共识,比如中国跟欧盟的经贸谈判有望取得进展,双方可能同意将数字产品视作服务,纳入GATS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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