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部审计处理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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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淼 孙丽丽 钱琨 吕君杰[3] 郑石桥[4] 

机构地区:[1]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2]南方电网公司 [3]南京审计大学社会审计学院 [4]南京审计大学审计科学院

出  处:《会计之友》2023年第23期38-42,共5页Friends of Accounting

摘  要: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要进行责任追究,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进行责任追究,另外一种观点主张不进行责任追究。文章认为,责任追究会有积极效果,但也会有一些消极后果,权衡利弊,还是应该进行责任追究,没有责任追究,内部审计终极目标难以实现。关于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由哪个机构来进行责任追究,有多种模式。相对来说,发起责任追究模式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的效率高、效果好。关于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如何进行责任追究,需要单独制定《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办法》。要区分不同类型的问题、问题的严重程度和不同的责任程度,分别制定处理处罚条款,并要与本单位其他领域的处理处罚规定相协调。

关 键 词:内部审计发现问题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内部审计处理处罚 问题严重程度 问题责任程度 内部审计终极目标 

分 类 号:F239.44[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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