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可得利益的认定规则  

Judging Rule of Prospect Interest from Breach of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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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陈艳 XU Chen-yan(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China 201620)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出  处:《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37-44,共8页Journal of Radio & TV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民法典》第584条明确违约损害赔偿应包括可得利益赔偿,司法实践中认定可得利益时,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应降低“确定性”标准,采用“合理确定性”或“极大可能性”标准。在适用可预见性规则时,需明确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预见的时点为订立合同时,预见的内容不仅包括损害的类型还包括损害的数额。在计算可得利益赔偿总额时可以参照守约方自身营业利润以及他人类似营业利润。其中他人类似营业利润包括特定同行的营业利润、行业的法定营业利润以及行业的市场营业利润。

关 键 词:违约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 确定性 可预见性规则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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