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汉法制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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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然[1] 

机构地区:[1]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出  处:《法律史评论》2023年第2期175-187,共13页Legal History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北朝隋唐鲜卑人家族墓志整理与北朝隋唐鲜卑人家族研究”(项目号:20XMZ008);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地项目“蜀汉、成汉南中治理比较研究”(项目号:QYYJA2003)的研究成果。

摘  要:成汉于两晋十六国时期立国巴蜀南中四十余年,建国前后分别出台了“法三章”“法七章”两套较为简单的法律,并依照魏晋制度构建了自上而下的国家行政系统。在具体的司法、监察活动中,基本只保留了维护君权的部分,行事主要体现君主意志。经济领域仅制定了国家经济最为核心的租调法令。对于边疆、少数民族,成汉采取了地方“军政合一”的体制加以镇抚管理,并对少数民族地区采用“以夷治夷”的治理思路,依靠其豪酋、习惯法进行自治。总之,成汉国家法制整体上表现出了简单化、随意性的特征,这种状况的出现主要是其内外政治环境不稳定、自身法制人才缺失,以及国家主体思想混乱等因素所导致的。

关 键 词:成汉 法制 形成原因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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