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中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理论回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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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立款 

机构地区:[1]国家法官学院,北京100070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84-95,共12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安执法领域研究”(18VHJ12)。

摘  要:对刑法中被害人自陷风险案件的处置业已形成泾渭分明的两条路径,一是以我国刑事实务为代表的肯定归责路径,二是以德日学说和实务为代表的否定归责路径。我国的肯定归责路径在行为归责的框架下重视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德日的路径尝试从被害人的行为解释行为人的归责,两条路径的本质差异在于是否遵循行为刑法及行为归责。德日学说存在的根本问题在于脱离了行为刑法的约束,企图强行割裂行为人行为和行为人之间的归责纽带,进而建立被害人行为与行为人归责之间的通道,先天不足。为了妥善解决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归责问题,应当坚持行为刑法。在坚持行为刑法的前提下,客观归责能够有效担负起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归责问题。

关 键 词:危险接受 被害人答责 行为刑法 客观归责 

分 类 号:D914.30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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