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郭丽萍[1]
机构地区:[1]广西警察学院,广西南宁530023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117-126,共10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2022年广西高等学校千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类课题“行政拘留权扩张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2022QGRW062)。
摘 要:治安拘留暂缓执行制度是保障公民权益的一道缓冲机制,几乎伴随着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一同诞生和发展并延续至今。从法规范分析来看,申请暂缓的前提是被处罚人向复议机关或法院提出了异议并按规定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且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治安拘留暂缓执行制度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申请暂缓的权利与即时执行的矛盾、暂缓执行适用范围持续扩张、不予暂缓执行审批标准不明确、暂缓执行中担保机制不健全,以及与行政救济机制衔接不足的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暂缓拘留执行制度的优化,应通过明确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厘清法律概念堵塞制度漏洞、适当调整暂缓执行适用范围、强化担保人和保证金的担保功能、加强与相关法律的衔接等路径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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