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警务风险及其规制  被引量:5

Policing Risks under Big Data and Its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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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金锋 陈如超[1] LI Jinfeng;CHEN Ruchao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127-143,共17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2023年度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国家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3SKGH002)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安全重要论述研究”(项目编号:23SKGH01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大数据警务实现了对复合型治安问题的有效防控,但同时也带来感知失度失范、预防失误失据、处置失察失责等全域风险。为此,应从“法律+制度+技术”三个层面对全域风险进行立体化规制:初端应以形式扩权规范实践中出现的无差别数据采集,通过构建多向立体对抗型采集模式,实现对警务主体强大数据采集权力的实质限制;中端应对警务算法进行开放性监测,对预测警务开展风险性评估,优化预防性控制的主体结构和行为结构,以多元化举措实现对高危分子的精细化控制;末端应切实完善当事人程序性抗辩权力,推动检察监督模式向智能数据审查、类案办理式监督和主动监督转变,从研发生产与使用管理两个层次来科学划分警务执法过错责任。

关 键 词:大数据警务 复合型治安问题 预测警务 全域风险 全过程规制 

分 类 号:D631[政治法律—政治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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