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权益保护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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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霁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23年第11期41-43,共3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试用期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相关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只要对劳动者不满,就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本期的案例,或许可以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提个醒:不胜任工作需担责,招录条件要细化,试用期双选机会要把握好。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经营自主权 用人单位 试用期 劳动权益保护 劳动法 考察期 不胜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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