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采“野生兰草” 采后或被判刑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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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建兵 李鑫欣(绘图)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绿化与生活》2023年第11期29-29,共1页Greening and Life

摘  要:2021年12月开始,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某花卉店老板刘某某多次非法从湖北省恩施市“某某花卉”店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春兰并销售,共计5200苗,获利3000元。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违法所得已退缴,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裕华区检察院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 键 词:不起诉决定 偶犯 违法所得 裕华区 野生植物 国家二级保护 湖北省恩施市 初犯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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