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蒙古色目人婚姻》律的解读、初衷和实效  

Interpretation,Original Intent,and Effectiveness of“Ming Code:Marriage of Mongolian and Ethnic Gro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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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亦工[1] Su Yigong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23年第6期25-44,共20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清朝经营西北边疆成败得失研究”(批准号:20AFX006);北京市社科基金规划重点项目“清代法制之腹边文化互动研究”(项目编号:20FXA004)的中期成果。

摘  要:《户律·蒙古色目人婚姻》为明初洪武朝创制入律,也仅存于有明一代,系《明律》中独具风格特色,又备受诟病的一条。该条至迟在洪武二十二年修律时已经进入律典,配合了洪武五年发布的《正礼仪风俗诏》,具有扭转明初社会风气、恢复世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和自信心的作用。虽然该律条行文显得不大顺畅,但也正反映了朱元璋彼时既想用严刑峻法迅速消除北族统治遗留的强大影响力,又担心此举可能会丧失人心、适得其反的矛盾心态;也许还有一种可能,即明祖是故意模棱两端,以便相机行事,灵活执行律令。对于该律条施行效果的考察,不宜套用西方思想理论而妄加猜测,应立足于客观史实。以所见零星史料总体推断,《蒙古色目人婚姻》律在明初发挥的作用,似乎更像是一条指导性政策而非强制性律令。

关 键 词:正礼仪风俗诏 两相情愿 色目 回回 同化 

分 类 号:K248[历史地理—历史学] D929[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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