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构主体设立公司案论司法解散公司的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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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骥 

机构地区:[1]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江苏江阴2144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3年第34期70-72,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则具有主体资格的股东可要求司法解散公司。但是,目前尚无规定对前述条件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导致案件审理的审查尺度不一。本文试图通过一起控股股东不存在的案例探析这一审查标准,以供读者参考。

关 键 词:司法解散 公司僵局 仲裁协议 裁判规则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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