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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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海平 

机构地区:[1]山西省太原市晋信公证处,山西太原030199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3年第34期112-114,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凭借其实现债权的高效性及程序的便捷性获得了债权人的普遍欢迎,尤其是金融机构的青睐。当事人凭借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或执行证书,便能够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方面使争议不经审理直接解决或是进入执行程序,从源头上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另一方面从效率上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并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经济效益。在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救济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是挽救当事人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关键步骤。然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民事执行行为的一切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实现债权人持有的执行名义中确定的权利,债权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相应地,债务人则应积极配合执行,主动履行义务。因此在我国,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更重视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而忽视债务人权利的保护,导致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执行救济制度缺失的问题一直得不到好的解决。过去,债务人在因实体问题导致其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程序性救济,即提出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已的权益,但这种以程序性救济方式解决实体问题的做法也的确是无奈之举。

关 键 词:公证债权文书 不予执行 执行救济 债务人异议之诉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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