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李婧
机构地区:[1]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贵州遵义563099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3年第33期109-111,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制度之一,当涉罪监护人严重侵害其监护的未成年被害人时,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及时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权,重新确定符合条件的新监护人。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参与支持撤销监护权之诉时常面临众多困境,如撤销之诉启动难、监护侵害犯罪之诉与撤销监护权之诉衔接不当以及撤销后监护效果不明显等问题。构建监护侵害犯罪与监护权撤销的刑民程序合一机制,可以提供合一的程序平台,同时解决监护侵害的犯罪认定与监护人监护权撤销两种诉讼的接替问题。通过增设诉前监护状况评估程序、规范撤销监护权之诉的启动程序、完善监护侵害犯罪刑事与撤销监护权民事程序的衔接程序以及细化监护权撤销后的跟踪、回访程序,构建刑民程序合一机制;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专业优势及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国家责任理念在刑事、民事司法层面的落实,在尊重诉讼基本规律的基础上更好地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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