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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雷炳炎 Lei Bingyan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出 处:《中国史研究》2023年第4期184-202,共19页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Studi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清代江苏县域政治(1644—1795)”(22AZS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21年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盛清时期江苏州县政治研究”(21YBA055)的研究成果。
摘 要:清代州县吏役经办地方钱谷刑名等事务,与州县官一同维持着地方机构的运转,地方行政把吏役推向权力前台,但吏役对基层行政的作用,是与其腐败堕落问题共生并存的。江南为清朝财赋重地,在办理地方钱谷过程中,吏役侵贪舞弊堪称典型。明代的南直隶亏空就成常态,钱粮弊害多由吏役侵挪所致。清初的制度缺失,地方对吏役管理失控,导致江南五府吏役侵盗更加有恃无恐,侵蚀国帑几近疯狂。奸吏蠹役或撮借透支,或通同挪移,滥支混放,造成钱粮牵混不清。甚者假公济私,捏名冒支,将百姓已完项款归入私囊。事后官府严催重究的施压,虽使部分侵欠钱粮物料得以追回,但追讨侵欠有着无法想象的难度,逾期不能完项更为多见。康熙初年,鉴于顺治年间吏役欠项徒留虚额,朝廷更是两度降诏,概行宽免,清廷明令放弃追讨的做法,不仅影响到惩贪治吏的实效,而且使地方钱粮亏空也成为清王朝的不治之症。
分 类 号:D691[政治法律—政治学] K249[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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