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贷事件”中的银行责任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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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国栋 

机构地区:[1]建设银行总行内控合规部

出  处:《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23年第4期36-39,共4页Modern Commercial Bank Herald

摘  要:商品房出卖人未能向买受人如期交房,如买受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贷款担保合同未解除,买受人的断供停贷行为并无依据。即便解除贷款担保合同,现行的法律以及此类案件的生效判决也没有为停贷断供提供充足依据,只是赋予了买受人一种特定的资格。贷款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违规是否构成停贷断供的理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但这种违规的确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权益,应通过加大处置力度等措施予以禁止。必须支持买受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决拥护国家围绕“保交楼”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成熟的机制建立之前,问题的解决,除了需要买受人与贷款银行积极主动同向发力以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适用也是必要的。

关 键 词:偿还贷款 合同目的 违规 违约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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