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楚风 Chen Chufeng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2]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
出 处:《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6期87-106,共20页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在近现代的宪法学领域中,对主权一词主要存在以下四种理解:国家或国家权力的一种属性;国家权力本身或国家诸种权力的总和;国家内部最高或最终的决定权;国家正当性的来源或基础。从中国近现代宪法史上看,中国宪法中主权原理的一个发展变化规律是朝正当性要素和实体权力要素相结合、主权者同时成为国家正当性来源和实体权力所有者的方向不断演进。进入新中国后,人民被认为拥有“一切”权力,同时成为国家正当性来源、国家权力本身归属者、最高与最终决定权归属者三种意义上的主权者。中国现行宪法中法治主义对主权的约束不是通过虚化主权者、将主权所有者和行使者分离来实现的,而应从主权的自我约束、国家维持其存在的必要条件的角度加以理解。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0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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