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给付判决制度的理论证成与具体适用——兼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2条第2款  被引量:6

Theory Cert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Rule of Judgment of Exchange Performing:On the Article 32 Paragraph 2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hapter of Contract of Civil Code(Draft for Soliciting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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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海伟 Liu Haiwei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出  处:《法律适用》2023年第11期71-77,共7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事执行法典化背景下对债权的执行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CFX03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对待给付判决是一种附特殊条件的判决,是程序法上为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而创设的一种判决方式,是符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民事诉讼制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2条第2款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对待给付判决制度,该条款就对待给付判决的适用条件、适用方式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实现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有效对接,填补了的法律规则空白,对推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作为一项首次上升至司法解释层面的规则,仅凭一个条文恐难以全面勾勒出该项法律制度的各类具体适用场景,故与之相关的程序启动、举证责任、诉讼费用和上诉、判决主文、执行等问题还有进一步探讨和明确的必要。

关 键 词:对待给付判决 同时履行抗辩 执行 反诉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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