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建议”作为行政程序证据的效力及其法治化路径——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  被引量:1

Efficacy of“supervision recommendation”as evidenc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nd its legalization path:an analysis based on divergence of refer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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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建平[1] 刘浩龙 Chen Jianping;Liu Haolong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658-666,共9页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编号:23BFX165)。

摘  要:“监察建议”能否作为行政程序证据,既有裁判观点存在重大分歧。通过对各级法院45份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对于“监察建议”能否作为行政程序证据之所以产生分歧,是因为对“监察建议”的性质判断存在误区;对其作为行政程序证据是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以及是否抵触“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不同。有鉴于此,实现“监察建议”作为行政程序证据的法治化可以将“监察建议”区分为“未进入行政程序型监察建议”、“行政程序启动型监察建议”和“待证事实认定型监察建议”。另外,通过修订《行诉证据规定》限制性地认可“待证事实认定型监察建议”作为行政程序证据适用,并且扩充“监察建议”的证据材料形式,可对其作为行政程序证据的效力进行补强。

关 键 词:监察建议 行政程序证据 裁判分歧 正当程序原则 证据排除规则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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